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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师生火拼”中国教育如何求解?
www.fjnet.cn 2010-04-19 08:58  黄林波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珠海北师大附中老师殴打学生的“旋风门”尚未平息,4月16日《广州日报》的一篇“彪悍师生课堂抡凳互殴”的新闻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联系此前发生的广东佛山老师劝阻学生打架被刺身亡、吉林市实小班主任被女家长殴打致流产、山东五井中学学生疑被老师罚站冻死…… 面对一系列的“师生火拼”事件,中国教育究竟该如何求解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五条应该是第二十一条的补充。可第二十五条并没有明确“管教”的具体含义,对父母拒绝配合管教的情况也没有具体措施,将学生送专门学校教育更不现实。于是,美好的第二十一条法规实质上成了“禁止教师行使批评教育权”的代名词。

第二十一条法规的出台背景大概是个别教师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给学生造成了身心伤害,于是就有了这条“一刀切”的法规。这就譬如有人用菜刀杀人就禁止菜刀使用一样。惩罚被个别教师不恰当使用,难道就要废除“惩罚”?

凡是做过教育工作的人都知道,批评教育与表扬鼓励是教育的“两条腿”,两者缺一不可。正如有文章说的“在教育问题上,太过理想主义并非实事求是的态度”。多年的实践证明,光表扬不批评的教育导向不仅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反而成了危害老师和学生及其家长关系的“隐形炸弹”。

中国家长普遍比较溺爱孩子,现在的孩子大多又比较娇生惯养,再加上这条变相禁止批评教育学生的法规,三个“称砣”全往一边倒,中国教育能不“摔跤”吗?这样“一条腿”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承受挫折失败的能力差,而且那些被纵容的学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在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和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并非事发无因。

第二十一条法规表面上看是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可它实际上反而让多数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比如遇到欺凌同学扰乱教学秩序的“学霸”怎么办?如果教师明哲保身做“杨不管”,那老师无疑是一个不称职的老师,被纵容了的“学霸”今后则可能更加骄横跋扈。可如果老师惩戒这种“学霸”,老师就可能触犯法规并面临学生及其家长“理直气壮”的攻击。

教育部大概也意识到了教师不敢批评学生的问题严重性,所以在09年8月重申了笼统的“批评教育权”。但正当大家翘首以待有关细则出台时却没了下文。其实,我认为教育部也有它的难处,因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没有修改前,教育部是无权制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规则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面对层出不穷的“师生火拼”事件,我认为当务之急要先提请全国人大考虑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个别条款作适当修改,然后教育部再制定出教育惩戒权的细则和探讨教师如何用好它以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也许有人会担心有了教育惩戒权学生会遭到老师的伤害。其实,有了教育惩戒细则,也就有了可把握的尺度,不仅对未成年学生中的个别害群之马会有震慑和教育作用,对个别老师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也是一种制约。此时,再倡导教师多用赏识教育,倒可能激发学生的感恩心态,使师生互敬互爱的感情得以回归。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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