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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德,一个农民兄弟的理性维权
www.fjnet.cn 2010-06-10 09:51  邵建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在道义上我无法不支持武汉农民杨友德,他的诉求既正当又合理。当他遭遇强制性的拆迁征地时,他的“土炮楼”抗争方式既有理又有节。

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下面的一切判断都必须在这个基础上展开。按照湖北省2009年出台的46号文件,金银湖所在的东西湖区一亩地征地补偿标准为4.68万元,而杨友德获得的每亩补偿只有2480元。尽管后来又追加生产用房的补偿,但每亩地距离4.68万元的标准依然相差甚远。。这里的是非如此明确,杨友德只是要求自己的补偿能够兑现46号文件。相反,金银湖管委会的解释不但无理,而且偷梁换柱。46号文件的补偿对象分明是土地(否则也不会出台4.68万元/亩的标准),可是管委会却把土地补偿偷换为土地上的青苗,4.68万元的标准遂缩水为2480元。这样的手腕够恶劣,但只要公诸舆论,便骗不了任何一个人。另外,该管委会并没有也不该有土地补偿费的支配权,该费用应该由政府直接补偿给个人。

基于以上事实,可以形成两个判断:一、每亩土地的补偿标准从4.68万元下跌到2480元,一共13亩土地,这种巨额差价是金银湖管委会对杨友德个人财产的赤裸裸地掠夺。二、杨友德对这13亩土地在承包期内拥有期限产权,当他的产权受到事实上的侵害时,他的抗争便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又由于侵害对象属于当地政府管辖下的管委会,因此他的抗争同时又具有合宪性——他不仅是在捍卫他赖以生存的财产,更是在捍卫保护私人财产的宪法和宪法尊严。

剖析杨友德与管委会的冲突,其纠结处依然是老大难性质的土地产权。农民没有自己的土地,土地虽属集体,但它的支配者却是政府,而非农民。这正如当年托克维尔批评路易十四,因为在路易十四看来:“王国所有土地原本均依国家条件被特许出让,国家才是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所有其他人只不过是身份尚有争议、权利并不完全的占有者而已。”托克维尔特别指出:“这是现代社会主义的主导思想。看上去奇怪,社会主义首先植根于国王专制制度。”可以看到,杨友德之所以只能获得青苗补偿,因为在管委会看来,土地只是国家特许出让给你使用的,产权在国家,你只是一个权利并不完全的临时占用者而已。当国家收回土地时,不需要给你土地补偿,补偿一下青苗足矣。但杨友德的农民理念是如此质朴而又真理:“第一我是农民,靠土地生存。你征收我的土地,我没有意见,但要按政策拿回我的补偿费。”这其实是一种产权意识的表达。农民靠土地生存,它的产权是也只能是土地。这是农民最大的民生,这个问题如不痛下决心,逐步而又根本地解决。杨友德会层出不穷。

维权不是乞求是抗争,但抗争需要有理有节。就此而言,杨友德以他个人特有的方式做到了这一点。当警方传讯时,他的态度很明确:“不违法是双方的”,“我绝不先违法”。他克制地保持了自己抵抗野蛮征地的权利。在野蛮面前,他没有被激怒,而是很理性,实为难能。当征地双方没有达成契约性的一致时,强行征拆,肯定是违法在先。当没有人为他主持公道时,他只能用他自己的方式,做弱者的抵抗。如果没有伤及对方,则无违法可言。杨友德虽然无奈使用烟花,依然不失节制。烟花在他那里,起的“只是推迟的作用,起码有了烟花,他们不敢和我争,我是在争取时间打110”。可见,烟花本不在伤人(事实上也没伤人),而在阻止。

好在有媒体报道,杨友德事件成了一个公共事件。在舆论的视线下,当地管委会与其再度强征,不如和杨友德重回谈判桌。这才是双方解决这次征地危机的理性办法,我们不妨保持关注。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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