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此《通知》时表示,对于高收入者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等,将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近几年来,围绕个税交纳的“贫富倒挂”现象,以及个税集中在工薪阶层而造成的“杀富济贫”争议,都使得“富人纳税太少”成为一个焦点性话题,但凡每次有关纳税尤其是个税决策调整时,都会拿出来集中讨论一番。
诚然,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占有社会资源更多的富人,从道义与责任上讲应当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征税原则。尤其在当下中国基尼系数不断拉大、财富初次分配“二八现象”趋势明显的情况下,公众与政府更希望通过纳税对财富的二次调节,尽可能达到倾斜于困难群体与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的宗旨。
但,对于纳税还有一句名言,即“无代表,不纳税”。公民之所以认同纳税制度,是因为政府本身并不具备生产性,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必须付费,这种付费的形式就是纳税,所以,除了贫困线以下的人群,公民要享受公共服务,就必须付费(纳税)。这就构成了一个基本逻辑前提――真正的纳税人一要尽到纳税的法定义务,二要依法享有与行使纳税人及公民权利。因此,目前我们所谈论的公民纳税义务意识的淡漠,往往集中于为人所知的不愿纳税不想纳税,却似乎遗忘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淡漠”,这就容易造成频繁误读,即每次征税阶段性总结或纳税制度改进,都围绕着“谁该多纳税,谁该少纳税”的争议,诸如个税起征点。
穷人也好,富人也罢,在纳税同时也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要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同步提升,比如,在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政府投入加大,改变公共教育投入占GDP4%比例长期不达标的状况,改变医疗领域政府当“甩手掌柜”导致“以药养医”畸形循环的局面,改变住房领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数量少得可怜且频频被相关政府部门挤占的情况……
更重要的是,民众理应获得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开支审核流程中的真正知情权、参与权与决定权,要求政府财政预算及开支的细节性公开。
由此,舆论尤其是公共部门不能只关注“富人纳了多少税”。我们的税流向何方,当我们纳税后应享哪些权利并得以落实,这些问题必须成为纳税相关公共决策的前置议题。作为一个纳税人,我们希望在拿到一张“完税证明”的同时,也有更详尽的对政府可提供哪些公共服务的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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