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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数据泄密不能仅到“谴责”为止
www.fjnet.cn 2010-06-12 16:12  邓海建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无论数据泄密背后对应着怎样的失范或交易,后果是可以预见的:某些市场交易方既然可以提前获取宏观数据,必然会早先于其他竞争者一步,分析对策、揣摩意图,提前采取市场行动,或者规避风险,或者入市牟利,甚至直接套利;与之对应的,是公平博弈的秩序被打破,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失守,普通投资者血本无归,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边际递减……这在国际资本市场背景下,尤其增大了外资机构据此做多做空的“超能力”,威胁经济主权安全。

当提前泄密的数据,成为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少数人投机获利的支点,核心数据泄密恐怕就不单单是“一时口快”的行为。可以想见,能泄密的主体显然不是一般的外围人员。《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家统计机构公布;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的数据,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参与测算核心数据的,以及要求严守保密法要求的,是可以排查的既定群体,只要细究下去,取证未必有多难。诡异的是,迄今尚未出现因数据泄密遭追究的案例。

经济数据泄密不能仅到“谴责”为止。我们应当还记得彼时中钢协铁矿石谈判的“间谍门”,正因个别钢企高管将核心数据透露给国外矿石供货商,便导致中钢协的谈判底牌尽失,陷入被动僵局。宏观数据屡屡“早产”、且还是“出口转内销”,这已经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公民,公众都有权追问其间的真相。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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