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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教师不愿意签劳动合同
www.fjnet.cn 2010-06-13 18:37  季建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广州骏苗小学教师谯玉娥8日早晨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谯玉娥工作了6年多,却从未和学校签过正式合同。谯玉娥的丈夫说妻子一直是“黑教师”身份—没有合同,没有社保、医保。学校30多名员工都是“黑老师”。骏苗小学只愿出5万元“私了”,家属表示没办法接受(见6月11日《南方日报》)。

对于谯玉娥的“黑教师”身份,当地的骏苗小学校长周俊荣说,很多老师不愿意签。“流动性太大,去去留留老师自己也不好决定。”然而现实的许多经验告诉我们,许多的从业的人员都愿意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一些用工单位出于各方面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希望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仅意味着有了一份相对稳固的职业,同时也意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也有相应的提高。而一些用单位正是为了减低用人费用的考虑,才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教师“流动性太大,去去留留老师自己也不好决定。”一些生活在贫困山区的教师,每个月只有几百元的收入。然而许多人仍然几十年如一日的坚守在教师岗位上,因为他们挚爱这份光荣的职业,而没有过多地考虑经济收入。教师流动性大,不是他们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借口。而且一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更容易被流动性大所左右。让一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到另一所学校去任教是不是更容易调动。

一名“黑教师”在上班的路上突发疾病死亡,而骏苗小学只愿出5万元“私了”。可见这不签劳动合同,往往能够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用人单位的想法,出5万元“私了”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所以说不签劳动合同对于谁更有利,这已经是一个无须分辨的伪问题。

而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就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于非法用工单位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真正杜绝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现象的一再发生。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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