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18时40分,安徽马鞍山一旅游局局长汪某驾车与中学生胡某发生摩擦后殴打对方引发群体事件。近千人堵住警车要求汪某道歉,防暴警察施放催泪弹驱散围观民众。随后马鞍山市委书记赶到现场称就地免去汪某职务才逐渐平息事态。(6月13日中新网)
局长打人被千人围困,这样的场面如不采取“就地免职”,后果将会不堪设想。鉴于舆论的高压态势以及官员打人的嚣张之举,市委书记祭出“就地免职”虽然遏制了事态的蔓延,但笔者认为这不过是权宜之计,最终还得走法定程序。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就是说,“就地免职”中的某些做法与法定程序相抵触。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没有“就地免职”的规定,地方组织法只有罢免、撤职、辞职、免职的规定,没有“就地免职”的条款。
“就地免职”听起来让人觉得很是雷厉风行,但如果只凭主观臆断行事,忽略应有的法律程序,显然跟“依法治国”理念是相悖的。同样是旅游局长打人,不久前甘肃兰州市城关区旅游局长打人案的处理办法是召开专题常委会,决定免去张德礼城关区旅游局局长的职务,并责成张德礼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公安机关对此治安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两相比对,笔者觉得兰州市的处理较为理智,而安徽马鞍山则给人一种“权大于法”的直觉。须知,阅尽相关纪律处分种类中,并无免职一说,免职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更接近于正常的工作调整,并不具有惩罚特征。我们经常说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并且把法制政府作为奋斗目标。然而,一遇到具体事情的时候(比如这次局长打人事件),“上级指示”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结果难免导致“权大于法”。
笔者斗胆一问,局长打人被“就地免职”经得起程序检验吗?局长打人被“就地免职”说明了权与法的问题,尽管已有定论并昭然于天下,但“权大于法”的事仍有发生。现在确有那么一些官员把权力看得很重,而对于法却学习、重视不够。市委书记对打人局长“就地免职”此举固然赢得了民心,却不能契合法律程序。对打人局长免职是必须的,但动辄“就地免职”还需谨慎为之,别再让“权大于法”的现象,一而再再而三地刷新公众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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