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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非典型腐败”谁之过
www.fjnet.cn 2010-06-15 17:39  和静钧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角色定位不明、法律体系不完善、内部法人治理不够透明有效……克服了这些病灶,行业协会才能走出“非典型腐败”误区,扮演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近一年来,涉嫌腐败的中钢协、“潜规则”不缴纳会费企业的广西瓶装水行业协会、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规划腐败案”牵出的房地产咨询顾问中介公司和以交纳安全保证金为名大肆敛财的江西宜春市道路运输协会等,引发了公众对行业协会行为异化的担忧。长期研究行业协会问题的中科院林跃勤博士,称当前行业协会的腐败为“非典型腐败”(6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之所以是不同于传统腐败的“非典型腐败”,是因为从纵向比较看,腐败有了明显的“进化”。与多年前曝出的“牙防组”等赤裸裸的腐败相比较,这类腐败具备了“拟态”的生理保护功能,不易识别。与以前所说的“捞钱协会”、“发证协会”及“骗子协会”等胡作非为相比,这类腐败也呈现多样性,外好内坏、名善实恶、时忠时奸,难有定论。而从横向比较看,与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腐败相比较,行业协会因“半私”“半公”身份,而易于掩饰公权力的不法行为。

那么,是什么促成了行业协会的“非典型腐败”呢?首先,“大社会”构想并没有受到“小政府”的强有力支撑,导致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不明,它一直处于投机和依附心态,造成其自身长远发展的激励不足。正如笔者之前曾提出过,行业协会是在“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的理论假定基础上,打通第三方治理的有效力量,它居于“社会”与“政府”之间,或起媒介作用,联系着企业与政府信息交流,或行使一定公权,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尽着自律的义务,在行业内部形成良性秩序和严格规范。行业协会的这些社会价值,契合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但行业协会功能的变异,意味着转型期的经济环境中的一些基础问题还有待解决。

其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模式。例如,对政府行政处罚不服的人尚可寻求司法救济,但行业协会处罚的司法救济问题上,法律一直未给以正面回答,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行业协会的“野性”。另一方面看,政府“分包”出来的部分行政权,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层次较高的法律相配套,使本按“政会分离”模式建立的权力采购,本质上还是“政会合一”的权力分配,这样一来,“会”往往成为“政”权力寻租的交易所和“洗钱地”。目前,规范行业协会的立法层级较高点的法律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并不能承担起全面监管行业协会的职能,目前已经列入立法规划的《行业协会法》,应加快立法进程。

第三,应加强行业协会的内部法人治理。从世界范围上看,德国行业协会的自养能力很强,日本则确立政会分界“清晰原则”,美国的行业协会则以自律性而著称于世,都与其有透明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关。行业协会从法律意义上看,就相当于一个具备“独立人格”的公司,行业协会的会员就相当于“公司成员”,其“会员大会”应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我国行业协会还大量刻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权力痕迹,一些政府官员退下来后进入行业协会,这些传统安排阻碍了行业协会的自然发展。

中国行业协会要健康发展,就得认真克服引发“非典型”疾病的根本原因,否则不仅不能扮演政府与社会桥梁作用,反而只会抹黑政府,祸害社会。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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