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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局长”不仅是法律的尴尬
www.fjnet.cn 2010-06-15 17:43  朱少华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而此二人至今还担任原职务(6月13日《法制日报》)。

这样的事情颇具冷幽默的色彩。公务员和罪犯应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务员可能会犯罪,但罪犯却不可能还当公务员。吕国乐和金道春虽然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但依然被判处徇私舞弊罪成立,严格地说,这二人在一段时间里仍是罪犯。而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两人必须受到处分。但现在我们看到,他们局长照当,乌纱照戴,这仿佛是对法律一种近乎放肆的嘲讽。

问题出在哪里?两位局长的犯罪以及被法院开庭判决,当地组织部门不会不知道,更不可能不知道他们这样局长照当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可此二人还是能“稳坐钓鱼台”,只能说明他们“能量”不同凡响,或者可能是当地组织部门太“人性化”了。这无疑告诉人们,你讲你的法律,我有我的主意,法律和权力“井水不犯河水”。

本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少地方出现了一种“脱节”现象——这边的法律是一种声音,那边的部门和单位却是另外一个腔调。凡此种种说明在法律和权力的博弈中,权力几乎占尽强势,而法律却处处受气,十分尴尬。这种后果给人的印象就是,只要有某种权力“罩着”,即便犯法了,也能够“工资照领,待遇保留”甚至“局长照当”。这样的结果不仅让法律难堪,更让有关部门公信力大打折扣。有这样两个局长在位,我不知道当地组织部门还怎么严肃制度,怎么去奢谈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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