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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才能“真的美”
www.fjnet.cn 2010-06-29 11:41  若夷 来源:青年时报    我来说两句

首先,着力健全和完善企业工会制度,使工会作为职工“代言人”的角色真正名副其实。顾名思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协商的内容是工资,而协商的主体——集体,则非工会莫属。因此,如果作为职工集体代表的工会,无法真正名副其实、行动有力,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必然流于形式。

不得不说,长期以来,“工资集体协商”所以说得热闹,而落实起来却实效有限,正与基层企业工会的缺位、失位密切相关。一方面,许多私营外资企业根本没有建立工会;另一方面,即使建有工会,往往也并非职工自主而来。比如,很多企业工会负责人并非来自职工民主选举,甚至干脆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兼任,“端的是老板的饭碗”。如杭州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便由公司副总兼任,并坦言:“劳资双方一旦出现矛盾,会首先考虑公司的利益。”

此外,同样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是,尽快搭建起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各项配套法律基础。长期以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然一直被称之为“制度”,但实际上却没有什么真正的制度刚性——《劳动法》等法律既没有明确它的必须性,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于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事实上一直都停留在倡导层面,并无任何制度强制力。

如果能得到法律的明确和支持,再加上工会组织本身的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自然也不难得到一个有利于职工的协商结果。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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