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广东佛山市三水区女子苏某和陈某到三水区乐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但最近苏某发现自己的“丈夫”早在九年前就已经娶妻生子。其“前妻”范某表示,要起诉丈夫重婚罪。苏家将矛头指向当地民政局,而三水区民政局人士表示,当事人弄虚作假,“民政部门不存在什么责任!”(《广州日报》6月29日)
一些网民跟帖认为:民政部门没有尽到查证责任,纯粹是只管收钱、不办事。那么,已婚男子又办出结婚证,是民政部门的错吗?
首先,众所周知,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是私权里的私权,原则上政府不能干预。婚姻登记,其法律性质不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因为国家没有“许可”公民结婚的权力,结婚是公民自由,结婚登记只是行政确认,即政府出具结婚证,确认婚姻的合法性。
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取消了由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的规定,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签字声明。这一制度改革,让公民完成了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化,摆脱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对员工婚姻的干涉。
但自由意味着风险,权利意味着责任,既然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恢复了结婚意思自治的本意,组织上不再“把关”,那么当事人就应仔细考查自己的终身伴侣,为自己的未来负责。正如当地民政局所称,只要申请结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齐全,民政局就可以登记,且“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特别标注:“如有虚假,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只要申请结婚者提供的结婚登记资料满足形式要件,民政部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做实体审核。结婚后发现老公重婚,女方首先要怪自己遇人不淑。且中国刑法里尚有“重婚罪”罪名,民政局好骗,国法难逃,敢以身试法者请三思。
发生了重婚,我们不能把责任推到民政部门头上,但中国的结婚登记制度也确有需改善的地方。比如报道中的陈某已婚,其户口簿上却显示其“未婚”,这缘于目前我国户籍登记由公安部门负责,而婚姻由民政部门登记的制度。一些外国的经验值得参考,比如日本的婚姻登记是与户籍登记同时进行的,政府户籍部门在婚姻登记的同时,就进行户籍变更,所以不会出现重复婚姻登记。
当然,这也是有代价的。日本不像中国,结婚登记“立等可取”,而是要经一周时间。德国的结婚登记就更复杂,登记的周期甚至长达半年,搞得很多德国人跑到丹麦去登记,但在丹麦也需要三天!
放眼环球,结婚登记程序最便捷、所需材料最简单、立等可取、一次通过的就是中国。如果中国开放涉外婚姻登记,对外国人同等适用国内的结婚制度,无疑将吸引全世界的人来中国结婚。这不是个笑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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