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唆别人闹事、罢工的人,应当受到严惩。”广东佛山一位港澳政协委员上交提案,建议政府部门制定法规严惩这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人。对此,佛山市人社局负责人回应,称佛山市正加快出台对停工事件的处置预案。他透露,目前也确实发现个别人在业内不同企业经常带头闹事,甚至煽动员工采取过激方式“维权”,有关部门正密切关注并将研究对策(据7月23日《南方都市报》)。
提案者是一位企业老板,属于资方。应答者代表政府,他的倾向已经明确。这里没有工人的意见,但意见可想而知,肯定反对这方面的立法。看起来这里是三方,但政府方因其有GDP的诉求,其利益较为靠近资方。看佛山人社局负责人的回应,多少说明问题。笔者本人从来没有注意过劳资问题,但因为利益无涉,是个纯粹的第三者,因此想以价值中立的态度,尝试着看看这样的立法是否可以。
在法治国家,法是用来保障权利而非禁止权利。这是定则一。但一个权利主体可以侵害其他主体,这时静止的法律就要动起来,按其侵害程度予以追究。这是定则二。罢工是否可以立法,首先在于罢工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权利。如果可以,就不宜事前立法而禁止。这符合定则一。但如果工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造成对资方的侵害,那么,法律当然需要追究。这符合定则二。在这里,定则一比定则二更优先也更重要,它直接关涉立法的提案是否能在上位法那里说得过去。
工人有工作的权利,也有不工作的权利,这无庸非议。如果一个工人因工资低而不满,自然可以离开,这是他的不工作的权利。但,他还想继续工作,只是对现有的工资状况不满意,因此,希望通过罢工的方式以达到加薪的目的。那么,这样的罢工举措是否合适纳入权利范畴呢?很显然,罢工要成为权利,有一道致命的障碍,即工作开始时签订的契约。在契约中,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等,至少都是双方同意的。按照契约原则,为要求增加工资而罢工则等于违约。难道违约可以成为一项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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