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固然不可以视为权利,但问题是不是还有另外一面,即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是否可以看作权利。工人进厂时,招工条件由资方开出,固然等同于契约;但工人作为个体并没有讨价还价的条件,他是接受了这个契约,并没有参与契约的制定。在这个意义上,这份契约看似平等,但也隐含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另外,契约既定,如果若干年未变,但工厂规模扩大、工人数量增加,这意味着资方利润的增长。然而,假如增长的利润更多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规模上,而工人的工资总量却一直没动。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是否有要求增加工资的权利呢?
推论至此,我个人斟酌认为,即使在契约的约束下,工人依然应该有要求增加工资的权利。如果说工人进厂时,那份契约并没有包含工人的意见,当工人进厂和资方结为一个共同体后,它可以也应当有表达自己看法和诉求的机会,这当然也是一种权利,并且是重新签订契约的权利(契约不是一成不变的)。该权利在行使时,可以是个别反映,可以是联名上书;如果这些都未奏效,逻辑上它也可以是罢工。这都是权利行使的方式。
在这个意义上,我倾向于不妨视罢工为一种权利。何况在现实情况下,工人相对于资方,毕竟还是弱势。认可工人罢工的权利,也符合罗尔斯制定社会正义原则的一个原则,即在社会和经济状况不平等的情况下,公正原则的制定应当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工人,或称农民工,正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当然,这里必须恪守权利对等的原则,否则对资方也不公正。如果工人有罢工的权利,那么资方则有解雇罢工者的权利、不发罢工期间工资的权利等。并且,当工人加薪的要求满足后,由罢工期间所造成的企业损失,则应由劳资双方同时承担。
如果罢工可以视为一种权利,那么,开头那个实质上是禁止罢工的提案就行不通了,它不符合保障公民各种权利的宪法。当然,正如立法不可以禁止权利,而权利一旦侵害他方权益,法律却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法律的作用,不是在罢工前,而是在罢工后,尤其是当罢工出现打砸机器、殴打管理人员等暴力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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