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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帮她“查账”,不如助她“告状”
www.fjnet.cn 2010-07-28 10:49  杨涛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其实,满足少数已婚女性在非常时期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完全无须规定“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的常态措施,而可以通过完善诉讼权利来获得。不妨列出两种常见的情形:一种是丈夫违背婚姻义务,如“包二奶”、不承担抚养家庭费用等,妻子需要对丈夫提出损害赔偿或者追索抚养费用;另一种就是双方感情破裂,走上法庭准备离婚。这类情形下,妻子对共同财产知情权的获得,依照现有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可以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查,但是,目前的民事法律显然不能周全地保障妻子的知情权。因为,法院事务繁忙,很少有时间来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既使有,也不过一二次而已;其次,有些丈夫在离婚的迹象显露之前,就着手转移财产,等妻子起诉后,法院的调查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现在要保障妻子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关键在于完善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的权利,而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或者颁发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如果情况紧急,夫妻一方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或者由法院颁布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至于专门立法“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多少是有点“跑偏了”。

(作者为检察系统人士)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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