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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通缉记者 意在震慑舆论监督?
www.fjnet.cn 2010-07-30 10:16  北青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有媒体披露,《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因为被通缉,仇子明的生活被打乱,工作陷入停顿。7月28日,《经济观察报》发表声明,对记者因正常新闻报道而遭到网上通缉“深感震惊”,并呼吁公安机关“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而对嫌疑人进行通缉的前提,是该嫌疑人应当被逮捕而在逃。这就意味着,遂昌县公安局对记者仇子明实施网上通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仇子明的报道确实是捏造事实,二是仇子明依法应该被逮捕。虽然遂昌县公安局对外界表示,办理该案件符合法律程序,但从现有的材料看,遂昌县公安局并没有直接向经济观察报社和记者本人了解事实经过,也就是说,记者通过采访调查所获得的材料,并没有成为公安机关判定犯罪事实能否成立的证据。在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很难决定对仇子明采取逮捕措施的,其逻辑结论是,对他采取网上通缉的做法同样也站不住脚。

仇子明的遭遇,让人很容易联想起另一起著名的网上通缉事件。2009年10月,多家媒体报道央视前主持人方宏进被河北警方拘留,罪名是涉嫌合同诈骗。后来人们了解到,方宏进也是被河北隆尧县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进而在异地被强制的。这起官司虽然至今没有尘埃落定,但基本事实经过媒体的深究已然逐渐清晰,即方宏进所谓诈骗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隆尧县公安机关之所以“慨然出手”,并不是因为方宏进依法应当被抓,而只是由于纠纷另一方是当地的龙头企业而已。

犯罪事实并不确凿,网上通缉却已经启动,这让人多少有点恐惧之感。通缉虽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但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质,网上通缉同样如此。无辜者一旦被通缉或网上追逃,其公民权利就受到诸多限制,不仅原有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更可能随时身陷囹圄。被通缉的人即使尚未落网,他也已经被恐慌所笼罩。因此,从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网上通缉的措施,不能不再三慎重。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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