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桑兰重提12年前在纽约友好运动会上致她终身残疾的那场“事故”,表示将起诉当年运动会的组织者。单从这个国际私法官司看,笔者认为桑兰的胜算不大。
广东的知名律师朱征夫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美国各州的诉讼时效不一,大多以4年为限;而纽约州的侵权损害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按照这个规定,桑兰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但笔者以为桑兰的国际官司还有更大的麻烦。首先,被告——友好运动会主办方现在未必还存在。
友好运动会诞生于冷战时代,1980年的莫斯科、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由于政治原因,分别受到了抵制,1985年美国时代-沃纳公司副总裁特德·特纳创议举办友好运动会。总共办过5届,最后一届是于2001在澳大利亚的布里斯班举行的,同年12月,友好运动会的组办者美国时代-沃纳公司宣布,由于财政不景气,停办友好运动会。笔者找到友好运动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goodwillgames.com/),发现这只有一个主页,赫然写着“Goodwill Games Ceases Operations”(友好运动会停止运作)以及短短几行介绍,一副人去楼空的样子。
那么直接起诉还健在的时代-沃纳公司,可以吗?并非不可能,但时代-沃纳公司是老牌的媒体大亨,应该已然做好收尾工作,切割了与友好运动会的法律风险。
在解决了以上的被告问题之后,第二位的问题才是朱律师所说的诉讼时效。
第三位的问题是,从英美法的侵权法分析,桑兰在体育运动中受伤,未必能得到赔偿。因为受害人的“同意”是英美法侵权的抗辩理由——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被视为“同意”承担运动中可能存在的损害,故即使发生了伤害也不构成侵权。举两个英国运动员胜诉的案例。一是1999年Watson诉英国拳击董事会,拳击手Watson在比赛中下硬膜出血,但拳击赛组织方被判败诉,却是因为在赛场边上没有提供必要医疗措施。再如1997年的Smolden 诉Whitworth 案中,橄榄球运动员Smolden在排并列争球阵(scrummage),由于裁判执法不当,致阵型倒塌,使Smolden脊背受伤。总之,单纯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受伤,并不足以构成侵权,还必须证明主办方存在严重的过失。而照桑兰的自述,在赛前的热身运动中,有外国教练移动了垫子,造成其动作变形,酿成悲剧。当年的场景很难还原,但桑兰要打赢官司必须充分证明当时的组织者,存在严重的过失,管理混乱,最终造成了她的悲剧。这个证明责任很高。
而且因为运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当年的组织者已经提供了医疗保险,当时桑兰就拿到5万美元现金;之后还有1000万美元保险金,但据桑兰自述,这笔钱是要在美国治疗才能报销的,并没有拿到现金。无论如何,在已经有千万美元保险金的情况下,再要求赔偿,这个官司并不乐观。或者说,1000万美元的保险金都无济于事,那么这个跨国官司该索赔多少呢?
至于说桑兰要起诉国家体育机关,那就基本上没有法律依据了。因为12年前桑兰受伤应该已经作为工伤处理过,一事不二理,没有理由再打官司。
或许相关部门该反思,桑兰得到千万美元保险金,为什么还是不满意?那些既没有保险金,又没有得到固定的职位,且不在公众媒体视线中的退役运动员,又是怎样一个心态。
- 2009-09-11为什么更喜欢这个挑剔的桑兰
- 2009-09-09桑兰该向保姆道个歉
- 2009-09-09桑兰除了学会坚强还应该学会宽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