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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因特权而敏感
www.fjnet.cn 2010-08-18 12:20  许斌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朱继宏才28岁,生前,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的工作人员,于7月24日午休时间在厕所内摔倒,后脑受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本身为悲剧,却也没有能避免得了,当他的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立刻引发了网友的争议。或者,更准确些说,是引发了网友的非议。(《人民日报》8月17日)

相当部分的网友,应该不是要专门与朱继宏过意不去,而实际上,是与某种残酷的现实过意不去。你我,如果并非为公共财政供养人员,可是有“牺牲”资格的么?既然连具体的用词都是可以被制度化垄断的,也就必然意味着,人群与人群之间,绝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而必然被以权力为标准划分为不同等级,并遭遇等级化的待遇。

这种等级化待遇是无处不在的,首先,作用于物质层面:具体于本件事上,则“牺牲”者,必定意味着丰厚的物质补偿,以及直系亲属在高考时加分等等一系列的优待。问题在于,这补偿究竟算依法赔偿,还是算依附于特定称号的额外补偿呢?如果为前者,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立法确定,但凡任何人于任何地点遭遇类似不幸,都应由用人单位或公共财政赔偿。否则,就只能是后者,是依附于特定称号的额外补偿了。既然特定称号又与绝大多数公众群体绝缘,而实际上为财政供养群体专利,此不为特权,孰为特权呢?

扩而大之,包括在工作环境、劳动报酬、福利保障等等一应方面的等级化待遇,更是显而易见的。

且于物质层面外,更延伸至精神层面。动辄强调特定人物不要把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至于连贪官们都习惯了在“东窗事发”后写忏悔时,不忘了加上一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了”。真是奇了怪了,现代社会所孜孜以求者,不正是法治,不正是废除特权,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么?如果特定的人物,都真正能以要求一般老百姓——也就是公民——的标准要求自己;如果法律法规、典章制度都真正能以要求一般老百姓的标准要求特定人物,我们社会的运行早就公平正义多了。

朱继宏意外死亡了,又惯例般的被如此轻易地认定为“因公牺牲”,在许多关注者心底唤起的,便是对残酷现实的不满,对人群间的等级划分,对制度化存在的等级歧视的憎恨。其实质所在,不在于朱继宏本人是否遭遇了意外,他本人的工作表现如何,他获得了何种待遇,而在于特定群体之外的任何一个人,是否在现实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环节上,都享有了与以朱继宏为代表的特定群体之内的任何人一样的制度化待遇。(许斌)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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