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走“程序”重要还是公共安全重要?
“我是BRT公交司机,拿着医院开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向公司请病假,领导却不批假。带病开车不安全啊!”陈先生在拿到医院开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后,已经请假三次都未能如愿。对此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表示,陈先生没有按公司的请病假程序,且陈先生有向公司提供假证明的先例。(《海峡导报》8月18日)
不知道厦门这家公司的请病假程序如何,想必有些复杂,这些暂且不论。但是,仅以陈先生有提供假证明的先例为由而再三拒绝批假,这在法律上也靠不住。
有律师认为:我国对医院资质实行等级评定管理,第174医院作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对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开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以持疑等为由不予批准病假。“提供假证明的先例”显然证据不足。
除证据之外,公交公司更应该考虑到,公交作为公共服务性行业,司机的职务行为事关公共安全。当司机出现健康问题,不论是否存疑,首先考虑的当是公交乘客的安全。不妨先批假再另行调查。如果,果真是提供了假证明,再另行处理也不迟,大可不必拿乘客的生命如儿戏。公共安全无小事,请假“程序”再复杂,此时也应当让位。
职工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病假证明,却遭到公司“程序”梗阻,表面看起来是交公司领导“程序意识”强的表现,实则反映的是公交公司人道主义的缺失以及对公共安全的不屑一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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