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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方为何一直保持克制?
www.fjnet.cn 2010-09-10 11:44  周芳元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综合中新网、人民日报、重庆晚报等媒体报道,9月7日上午10点15分许,一艘有15名船员的中国拖网渔船“闽晋渔5179号”在钓鱼岛附近进行捕捞作业时,与日本海上保安厅的一艘巡逻船“与那国”号相撞。随后,日方派出两艘巡逻船跟踪渔船,渔船又与其中一艘“水城号”的右舷发生碰撞,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被扣押。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领土,日本扣押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是对中国主权和人权的干涉,这有违国际公约,中方要求日本巡逻船不得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所谓“执法”活动,更不得采取任何危及中国渔船和人员安全的行为,是正义要求,钓鱼岛主权之争再起风云。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在我国领土领海领域内发生撞船事件,理应由我国政府出面解决,不料日本却喧宾夺主,反客为主,私自扣押中国渔船船长,日本此行是对国家法的挑战。日本海上保安厅一艘巡逻船赶到现场,并冲撞我国渔船,是日本违法在先,按理我国应应对日本行为采取措施。为啥我国没有扣押日本船只,原因有以下:

首先,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既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国的外交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胸怀和诚意。

其次,我们主张遵循国际法的约定,采用适当的程序解决纠纷,以大局为重,主张在和平的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充分体现了我国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再次,武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平是国际社会的主流,我们认为日本能明白是非,认为日本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能吸取教训,过高的估计了日本对国际法的重视,中方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留做出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中日关系在近来几年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双方政府为此做出了很大努力,这样好的发展局面来之不易,我们希望日本能在此问题上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大局出发,日方立即放人、放船,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目前我方的态度很明确,为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日方将要全力承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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