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将对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超过国家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的企业,一律按限制类收取惩罚性电价,超过一倍以上的,按淘汰类收取惩罚性电价(见9月17日《天山网》)。
保护好我们的社会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一些高能耗企业的存在,不仅过度地浪费了我们的社会资源,而且也严重地污染了我们的青山绿水的环境。不铲除高能耗企业,我们就永远无法享受到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出的,对于高能耗企业实行收取超过一倍以上的惩罚性电价。这样惩罚性措施看似严厉,实则对于高能耗企业毫发无损。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高能耗企业由于生产成本的增加,就必然带来产品价格的上涨。对于高能耗企业实行收取惩罚性电价的办法。而高能耗企业的增加的高成本,实际上完全由消费者“转移支付了”,对于限制高能耗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
在多年来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我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有许多深刻的教训。比如在以前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我们曾采取过对于高能耗企业收取污染费的办法,以期限制高能耗企业的发展。然而高能耗企业在缴纳了高额的污染费后,并没有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给社会环境带来更加严重的污染。后来人们习惯于把这种做法,称为是“花钱买污染”。实际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出的,对于高能耗企业实行收取惩罚性电价的做法,就是“花钱买污染”的翻版。
对于高能耗企业的取消,地方政府应该设定一个时间表,在高能耗企业的大限到来时,就应该让他们彻底地退出市场。对于高能耗企业收取惩罚性电价,实际上是一个隔靴捎痒的惩罚办法,不仅难以发挥让高能耗企业彻底退出市场的要求。高能耗企业反而可以通过让消费者“转移支付”的办法,最终把成本的增长转嫁给消费者。地方政府应该对于高能耗企业,采取彻底的限电措施。高能耗企业达不到环保要求,地方政府就应该彻底地对于他们采取强制停电、停水的办法,严格地限制他们的生产,更可以防止他们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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