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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的罪名有点蹊跷
www.fjnet.cn 2010-10-12 09:15  斯伟江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被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均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被判处拘役4个月,龙光兴被判处拘役3个月,康拥军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对此判决结果,相关受害人均表示不满,将请求检察院抗诉。

用方舟子的话来说,肖传国案是闪电开庭。当然,他猜中开头,没猜中当庭宣判,方说他都来不及准备。

按照刑事诉讼法,方舟子作为受害人是有权请律师出庭,代表自己的利益,这种地位是独立于公诉人的。因此,方舟子也有权请律师收集证据,在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方舟子的意见已经很清楚了,肖传国雇佣对他和方玄昌是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而不是检方之前起诉、昨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寻衅滋事罪。

说实话,方舟子所说的故意杀人虽然还可以商榷,但是,却比检方提出的寻衅滋事更靠谱些。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这个流氓罪以前是号称几大口袋罪之一,另外一个就是非法经营罪(前身是投机倒把罪)。97刑法虽然名义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还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适合肖传国案,毕竟寻衅滋事的直接破坏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主观动机是耍威风,找刺激,而不是如肖传国案那样,清晰地是要伤害(或者杀害)方舟子等。这样有私仇,图报复,精心筹划,蓄意实施的行为,定寻衅滋事,是难以服肖传国等嫌犯,也难以让方舟子服帖,更无法堵天下悠悠之口。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拉一个八竿子都打不着的寻衅滋事罪呢?理由很简单,因为没有口供,肖传国及其同犯自己没有说要杀害方舟子,如此,如果依照故意伤害罪起诉,方舟子和方玄昌两者都没有构成轻伤,而故意伤害罪一般来说,是结果犯,没有未遂的。意味着肖传国要无罪释放,对于领导批示的大要案,破了案,最后却只是治安拘留,显然让办案人员不满意。于是,以伤害(杀人)嫌犯肖传国变身为“流氓犯”(旧)就出炉了。

笔者认为,这本案中其实仍有合法路线可走。检方完全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虽然,没有故意杀人的口供,但是,根据作案细节,凶手使用的凶器,下手的力度,对准脑袋等案件细节,起诉故意杀人是足够的,毕竟,检方起诉的要求低于定案要求。说实话,除肖传国外,其余两位凶手都是有前科的,不排除之前已经串供过,或者高人指点过,要他们口中说出想要两被害人项上人头,可能性不大。我国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口供,只要有足够证据,一样可以定罪。这样起诉,算是给方舟子等受害人、嫌疑犯肖传国一个公道,更关键的是,给法律一个公道。

其实,根据我国独特的刑诉法,检方起诉甲罪,法院可以直接判乙罪成立。因此,一审法院本可以在最后一关把关。如果法院认为故意杀人(未遂)成立,可以判处此罪,如果认为不成立,也可以无罪释放。不能因为肖传国案影响大,而草率找个罪名把案子结了。可惜的是,在领导批示的流水线中,程序员(法官)显然只想完成任务收工,而不是执法必严。

越是影响重大的案件,越需要公正执行法律,哪怕执法结果是肖传国无罪,如果认为这种结果不公平,只能事后通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而不是将现行法律扭曲执行,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今天可以曲解法律判肖传国,明天就可以曲解法律判任何人。尊重法律的文化,往往在这种关键案件中需要得到坚守,这种坚守也会让公众知道,什么是法治。

肖传国教授作为院士候选人,对于一个只是批评报道自己学术问题的人,动辄下狠手,情节固然恶劣,然而,比这更恶劣的是,扭曲法律去实现惩罚目的,这种“凶器“,比肖传国雇凶所用的羊角榔头的危害性,可要严重得多。

好在,还有二审,希望二审法院能守住最后一道关,而不是完成最后一道工序。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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