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矿工以命换和解是司法之耻
www.fjnet.cn 2010-11-01 13:57 王琳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却异化成申请执行人的事。司掌执行权的法院,在强制执行上建树不多,却叫难叫苦不迭。比如,表面的“难”有“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林林总总。深层次的“难”,还有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等不一而足。应该承认,上述“难”与“苦”,多数都是实情,要改变需要时间。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他们往往没有时间。钟光伟的最终妥协就来源于他不得不面对的困境:频繁的举债、沉重的病体、艰难的维权、等待上学的孩子已经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我们能理解绝境中的申请执行人为何要“以命来换执行”——因为“别无选择”。但对于法院来说,有多少“执行难”到了“绝境”的程度呢?我们应该追问,法院是否已经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手段。除了那些确无财产可执行的个案之外,其他案件的执行应当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并不乏解决之道。比如,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阻碍民事裁判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上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失去人身自由与履行法院裁判的单选题面前,相信绝大多数被执行人都会选择后者。问题是,为什么法律专为保障裁判执行的这些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当法院并未穷尽法定的执行手段时,还有何理由抱怨“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因生效裁判迟迟得不到执行,而陷入绝境,这是司法之耻。如此执行和解,实则是对抗拒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们的公开鼓励。长此以往,只能令执行环境恶化、司法公信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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