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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为妇女堕胎权惊呼
www.fjnet.cn 2010-11-19 09:10  吕频 来源:齐鲁晚报    我来说两句

——回应11月17日个论《堕胎只是女性的生育权吗?》

作者所例举的国际文书,与生育权的男女之争没有任何关系,其他一些国家的堕胎权争议也如是。那些国家关注的是国家有没有权力限制妇女个人的堕胎自由,而不是堕胎权在男女之间应该如何分配。至于胎儿是不是生命、有没有生命权,人工流产术是否被滥用等,当然都可以讨论,但同样与夫妻间的堕胎争议无关,扯上这些不相干的话题来支持男性/丈夫对堕胎的决定权,是混淆议题。

那么男性/丈夫有没有对堕胎的决定权?当然有,这种权利并没有像作者说的那样被前述司法解释所否定,丈夫有权与妻子协商决定生育或不生育,但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最后的决定权属于谁?答案是很明确的:只能属于女方。

至于为什么?原因似乎也不是那么难以理解:生育要通过并且只能通过妇女的身体,因此只能由妇女作出最后的决定。如果让男方作出决定,那就是强制了妇女的身体,这就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侵权了——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能通过对他人的强制来体现,何况身体的强制比其他类型的强制具有更直接的伤害性。

如果此文作者或其他男性真的认为这是对男性的不公正,那只能怪造化的安排,没有给男性配备子宫,当然也别忘了这种安排让男性永远体会不到怀孕、生育、堕胎的痛苦、风险和代价。既然妇女无法抱怨生育负担的不公正,男性又怎能以公正的名义抱怨堕胎最后决定权的不能转让呢?

而且,妇女决定堕胎并没有完全剥夺男性的生育权,他可以离婚,另找愿意与之生育的配偶,这对他来说是一种救济,对她来说则是要承受的一种代价后果。但索要经济赔偿是说不通的,因为众所周知结婚不一定必然生育,法律不可能同意妻子无论自愿与否都必须为丈夫生育。

此文作者还发明了一个词:“恶意堕胎”。众所周知堕胎会对妇女的身体造成伤害,而且伤害程度是不能完全预知的,认为妇女会以这种方式来“恶意”伤害他人,倒可以说是一种颇为恶意的想象。至于作者提及的另外一种情况,即“遗腹子(女)”堕胎与堕胎权的争议更没有关系了。丈夫已经死亡,妻子当然可以完全决定是否生育,就此主张男方家属的“权利”,实质是认为妇女有替父系血缘传宗接代的义务,是将妇女视为生育工具的思想余孽。

作者在文中还说:“一些女权主义者或许要惊呼”,不知作者见过、接触过几个女权主义者,从而幻想出这种情景。今日之世界,还用得着为“我的身体我做主”“惊呼”吗?这本来就是基本人权,受法律保障是理所当然的。从文章看,恐怕看到这种规定后,真正“惊呼”的应该是某些本以为女人的身体该由他们做主的男权分子吧。(吕频 女权主义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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