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晚点赔偿”能否走向现实
www.fjnet.cn 2010-12-06 10:54 张贵峰 来源:重庆时报
我来说两句
公益诉讼之路走不通,按照现行制度安排,就只能是由中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请有关国家部门,从立法的源头,审查并改正或者废止铁道部“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火车晚点不赔偿”的部门规章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协的职能之一正是:“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而《立法法》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事实上,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也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乘客迟到车票作废,而火车晚点却无须赔偿,这种极不对等的霸王条款,显然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权利、存在严重的法律纰漏,必须接受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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