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新京报12月29日)
享受了两年的购置税优惠政策,按理也该知足了。如今,本着治堵和汽车行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恢复原来的税率,可谓理由充分。但这一理由是假设“之前10%的税率是合理的”。如果这一前提本身就不合理,那恢复税率是否就正当无比呢?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来自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这一“暂行”就“行”了快10年。那时设立10%,是因为汽车还是一个小众的交通工具,由为数不多的有钱者所使用,对此类带有奢侈品性质的东西,征较高额度的税,是符合税收的调节作用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汽车早已进入普通白领家庭,成为一种较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如今再按照奢侈品的类型征税,显然有悖税收的本意。
治堵和汽车行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这一理由更是站不住脚。治堵应该更多依靠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完善和道路规划设计的缜密,让无车族体验到无车也能快速出行的好处,而大规模使用限行、限购这些行政手段,无疑是在用公权侵犯私人财产。再则,汽车行业结构调整,不就是倡导发展小排量吗,而名为恢复实则提高税率的做法,跟这样的调整初衷也是背道而驰。
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和方便角度出发想问题,解决问题,唯独政府不行。它的每项政策都应该站在公共利益的高度,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不能只为一个飘渺的大局,一个短暂的眼前治标效应,就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着眼制定政策。这两年,五花八门的税种刺激着公众的敏感神经,而各税种“刺眼”的共同点都是呈上升趋势,如给股市去泡沫,就调高印花税;给房地产降温,就酝酿房产税物业税;保护环境,就出台车船税。在名为调整却唯有上调的改革中,理由又总是宏大无比。
本来,税收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征收无可厚非。正如美国的本富兰克林两百多年前曾说的:“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虽“不可避免”,但征收有增加和减少两个变化。我们目前的趋势却是减税少,增税多,对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国家来说,这无疑是很致命的。发展的成果就是要让公众共同分享,譬如以前的农民要交农业税,现在不但不交,国家还给补贴。但这一理念并没有大面积推广,对于城市的中低收入者来说,他们连土地都没有,更需要国家在税收方面照顾,却一次次面临各种税收的上调。
现在国家是富了,但“国富”的最终目的是“民富”,如今各种政策却继续倾向于从大众身上积累“国富”的资本。一个有责任的政府,一个为国民着想的政府,应该在面对大众的税收上,尽可能多做“减法”而非“加法”,以减轻公众总体负担为前提。宏大的理由我们已经听得够多了,但用收费进行这类调节的弊端也已经为公众所熟知,拿一个10年前的暂行税率标准,实在无法说明如今恢复的合理性。这方面,不如真正重视一下征集到的民意,千万别让民主成了一种挂在墙上的形式。
- 2010-12-06车辆购置税优惠不妨搞成“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