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模糊的结果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引发民众的焦虑。比如,在2009年3月,坊间就流传着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依然是住宅70年大限后如何处理,而早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之前,《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稿曾经将之明确为“无偿自动续期”,但征求意见稿却将之抄袭物权法的模糊规定,成了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尽管引发了民众的警惕,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没有违背《物权法》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立法并没有出现倒退。
所以,上海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显然是罔顾《物权法》关于此问题的基本规定,也罔顾《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事实,直接倒退回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这个条例里,首次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权”和“私权”两种权利在博弈中的不对等地位,也体现了对私人产权的极其不尊重的立法指导思想。历史总是在进步,3年之后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这个规定,就有明显的进步: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从1991年到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再到《物权法》,在70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最起码大家就“自动续期”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上海却置《物权法》与法治的进步与变迁于不顾,引发民众的恐慌,令人匪夷所思。
众所周知,中国民众对“70年”大限的恐惧,一是基于对高房价的恐惧,无论政府和开发商如何互相推卸责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高房价离不开高地价的助推,在当前民众对房价和地价都没有任何博弈能力的语境下,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之后,还要在70年后续交高昂的土地出让金,这无法让民众不焦虑;二是基于对公权力的恐惧,在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朝代,私权肯定是要为公权让路的,在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情况下,公权显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基于这两点,每一次法律对“70年大限”的完善,都意味着民众要经受一次精神的折磨和制度性焦虑,这是必然的。笔者认为,由“70年”引发的焦虑已经由一个法律事件完全演化成一个影响中国社会未来的重大公共事件。事实上,只要看看那些屡屡骇人的地王就知道,中国的土地美名其曰“70年”,却拍出了一个比很多国家的土地永久所有还高的价格,高地价导致的高房价让民众苦不堪言,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之后,还要在70年后被“无偿收回”,谁人不焦虑?尽管中国建筑很多都到不了70年就拆的拆,破的破,但每一次讨论“70”后的问题,民众都要经受一次精神的折磨和制度性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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