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历来被视为悬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恐怖之剑,如何处理70年大限的问题,攸关几乎所有民众的切身利益,考验政府的智慧和执政能力,因而备受关注。
然而,最近上海关于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再次引发了民众对70年后房子归属问题的新一轮焦虑。据《第一财经日报》1月14日报道,在上海一则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更有甚者,甚至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明确规定,土地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强硬字眼,令人触目惊心。上海的这个规定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之后,房屋“飘荡”无处安放的尴尬,也让法律关于70年大限的设计又倒退到上世纪90年代初。
稍对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由于中国特色的“土地国有”和“建设用地的出让人必须是政府”的特殊规定,对于70年大限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早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是自动续展,还是无偿收回,《物权法》最终作了一个妥协各方利益的考虑,《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为当时关于是否无偿续期,争议很大,为了确保《物权法》早日出台,就选择了搁置争议,模糊处理的立法技术。
然而,模糊的结果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引发民众的焦虑。比如,在2009年3月,坊间就流传着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依然是住宅70年大限后如何处理,而早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之前,《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稿曾经将之明确为“无偿自动续期”,但征求意见稿却将之抄袭物权法的模糊规定,成了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尽管引发了民众的警惕,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没有违背《物权法》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立法并没有出现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