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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裁决不能仅由一票之差决定
www.fjnet.cn 2011-01-25 10:04  游伟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自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恢复对所有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以来,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传出将进一步从实体法上削减十多种罪名的死刑的讯息,反映出我们国家严格限制死刑,控制死刑适用的决心。

我以为,我国控制死刑的努力及其成效,不仅需要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改革和推动,也需要在死刑的具体裁决机制上做出必要的改进。应当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一票之差”简单多数决定制的模式,实行绝对多数决定制。

“多数决定制”,也就是所谓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在法院审判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案件被提交到由单数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也是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去定性处理的。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都对这一原则做出了确认。

真理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否则,我们又何必普遍地去实行多数决定制呢。但是,多数决定制又需要根据讨论问题的重要性程度,进行分解和细化,这样才能使决策更为科学和准确。

应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所有死刑案件,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进步。但仅仅依靠这一程序去实现宽严相济、控制死刑的目标,恐怕还是一种理想预设,要真正达到这一目标,主要还得靠法院一、二审的严格把关。除了严格的实体标准、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外,在裁决的技术层面上,也应当做进一步的探索和改进。从操作层面上看,决定死刑判决的表决规则需要设定得更加严密和周全。比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定制,对一般事项可以通过简单多数制去决策,但对于死刑案件,能不能仅以一票之差就做出裁决?恐怕就需要很好的推敲。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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