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我认为,随意发布儿童照片涉嫌侵犯乞讨儿童的隐私权,需要引起注意。对此,一些网友认为我在说“风凉话”,“公民行动”要重在行动。甚至说,在解救乞讨儿童时谈隐私权、人格,是不是太奢侈?
这种质疑本身也是“公民行动”。我们不妨分析“公民行动”应有怎样的责任。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方面。
其一,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不少分析指出,要民间和政府结合。不得不说,这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部门对此毫无作为。
实际早在1986年,《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就对各有关部门的打拐职责进行了部署。对解救乞讨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责任到位,应该没有乞讨儿童——任何未成年人乞讨,都该依法得到救助。可见,解救被拐儿童的主体责任应在政府。民间社会机构应配合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这次行动已解救了6名乞讨儿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相对政府部门的解救,这无论如何只是补充。
其二,公民教育的责任。于建嵘教授说,“现在为止,一个很大的成果是全社会都树立起一个基本观念:看到14岁以下的乞讨儿童都可以报警。”然而,加强法制教育是长期过程,无法靠微博十天半月的努力,就让全社会都形成法制理念。更重要的是,这次行动的一些做法本身不妥,这是“公民行动”的大忌。笔者痛心地看到,很多参与者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弃之不顾,以为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就可以不考虑乞讨儿童应拥有的权益。这样的行动推行范围越广,可能反会加剧公众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漠视。
其三,完善制度建设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形分析,我国对解救乞讨儿童已有明确的法律与制度安排。问题是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因此,公民行动的责任之一,应是推动、监督法律、制度落实,完善问责机制。
明确了公民责任再来推进“公民行动”,才能使其更具意义。以此观察目前的“公民行动”,不能不说,其中存在某些责任不清的越权、侵权的行为。面对质疑,行动者应冷静反思并加以调整。这也是公民行动持续进步的过程。可喜的是,于建嵘表示,“我们将改变相关工作,建立新数据库,做好保密工作。网友可以上传照片,我们进行数据库管理,与家长发来的照片进行对接,身份确认后允许他来看,然后与警方合作。免得像现在这样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安全,也有助于解救工作的有效进行。”这是十分积极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