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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当坚持“醉驾入刑”不动摇
www.fjnet.cn 2011-05-27 09:38  罗竖一 来源:东南空间    我来说两句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八)》之“醉驾入刑”,可谓中国有关立法者送给和谐社会的一份厚礼。然而对此厚礼的具体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却做出了不尽相同的解读。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要考虑《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即情节轻微的醉酒驾车者可不入刑,并下发通知要求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而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公安部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声称,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方就会一律起诉,而不会考虑情节的轻重。

面对上述“分歧”,不少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家共同研究而早日出台“司法解释”。

尽管此建议有法可依,但笔者不以为然,认为在交通事故频发,而相关法律条款未做出新的修改之前,中国应当坚持“醉驾入刑”不动摇。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亦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之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之第三条显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醉驾入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既然“有法可依”,那为何又要人为地“有法不依”呢?

其次,事实证明“醉驾入刑”对于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事实胜于雄辩”,而我们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正是打击违法犯罪,而尽可能地保证社会的安稳。

再者,“醉驾入刑”以来,中国主流的声音是希望不要对其“打折扣”,即附加一个事实上难以界定的“情节轻微”之条件。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表态,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醉驾入刑”是符合中国现实法治需要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就中国法治现实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不宜出台客观上可能会对“醉驾入刑”打折扣的司法解释,而中国应当坚持“醉驾入刑”不动摇,因为这是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现实的法治需要。

原文地址:http://sns.fjnet.cn/space.php?uid=777654&do=blog&id=25732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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