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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召回别指望企业的自觉
www.fjnet.cn 2011-05-27 00:00 孙瑞灼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4年来尽管问题食品报道屡屡见诸报端,然而大规模的食品召回仅三鹿奶粉一次。原因何在?企业不自觉履行问题食品召回的义务,而法律对企业履行这一义务缺乏有效的督促和震慑,这导致问题食品的召回在我国成了一件“稀罕事”。然而,新《规定》仍未解决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对于问题食品,企业或消费者已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却不自觉召回,怎么办?该如何处罚企业呢?新《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给出应有的答案。新《规定》只是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公告”,却没有规定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罚责,这显然是一重大缺陷。违法成本如此之低,企业能自觉履行召回义务吗?这很值得怀疑。 ——福州·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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