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被送回买主家,等待未知的命运。(《山东商报》6月13日)
类似的事情曾多次发生。如,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斗争后,被卖到福建晋江的26个孩子,经历了警方解救后,同样戏剧性地重新回到了买主“父母”家。在职能部门看来,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重回买主家似乎成了“最好”的选择。我却认为,这种做法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不宜再送回买主家!
我们知道,拐卖婴儿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有巨大的买方市场。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对收买婴儿行为的处罚相当轻,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种过轻的处罚,导致婴儿买方市场长期存在,令拐卖婴儿犯罪“打而不死”。如果被拐婴儿被解救出来后,只因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再次被送回买主家,虽然名义上是寄养,但如无其他情况,被拐婴儿可能长期在买主家生活,直到长大。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而最重要的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婴儿长期寄养在买主家,孩子与买主之间就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关系。他们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被法律承认。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会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另外,买主出于“续香火”的原因,购买男婴的为多,其家庭不符合收养条件规定的“无子女”,故也不可能由购买转为正式的收养关系。这种尴尬的状况将给孩子的户口、上学等造成极大障碍,不利于其正常成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职能部门懒政表现——将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送回买主家,对警方来说是省了很多麻烦,卸下了自己的责任,对社会而言却非幸事。
事实上,按公安部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则有心无力。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国家增强投入,进一步加强民政机构建设,让更多的民政福利机构具备接纳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的能力。在此基础上,也创造条件让更多被拐婴儿被具备条件的家庭收养,让孩子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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