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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考生信息者疑有内应
www.fjnet.cn 2011-06-20 08:53  秦宁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利用互联网大肆兜售考生信息,这种钻到钱眼里的牟利做法,惟恐人们不知,无疑是自我举报。监管部门应紧急出手、重拳打击。

高考后不久,网上便开始叫卖考生个人信息,而且贩卖行为愈演愈烈。记者联系网上卖家,卖家称110万条考生信息打包卖7000元,“零售”5分一条,“先付款后发货”。记者查验发现,卖家提供的信息,近30%准确无误,都为今年刚参加完高考的学生。

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已经表示,将对卖家兜售考生信息一事,进行核实和调查。很显然,利用互联网大肆兜售考生信息,这种钻到钱眼里的牟利做法,惟恐人们不知,无疑是自我举报,提醒监管部门应紧急出手、重拳打击。

仅仅抓住网上卖家远远不够,一个最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这些卖家从哪里获得考生的信息?

有业内人士判断:“没有内鬼,怎么能获得这么大量的、完整的学生信息?”

今年3月8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试问,擅自泄露考生个人信息的人,究竟是谁?

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无处不在、无时不需的时代。同时,个人信息经常面临、或已经遭遇被泄露、被拍卖、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困境。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显示,公民个人信息滥用日趋严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新兴产业,既道出了畸形产业化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也道出了公民信息被泄露的现象何其严重。

正因为如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款: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年10月16日,两高共同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公布实施。这就为打击非法获取、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提供了锋利的法律武器。

总有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将法律当做耳旁风。今年3月1日,北京市最大倒卖个人信息案开庭,2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被告人中包括多名通信运营商的员工,以及与通信运营商有合作关系的公司人员。对泄露公民信息的人,应当坚决严惩,因为首先是他们打开了潘多拉之盒,没有他们,公民的信息不会泄露。除了泄露者,还不能放过兜售者。此外,对购买者也应该严格约束和监管。正是他们的需求推动着内鬼乐此不疲地泄露,卖家堂而皇之地兜售。

对兜售考生信息者,一个都不能放过,否则,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必然愈演愈烈,更加畸形发展。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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