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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政维权有赖司法崛起
www.fjnet.cn 2011-06-30 08:58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当行政权作出针对公民不利影响行为时,最有力的监督与保障力量莫过于司法。但无论立足现实侧重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还是着眼长远推动对行政强制的司法监督,都有赖于司法系统本身的崛起。

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草案对行政强制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在强制拆违问题上,草案吸取专家和社会建议,规定违建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部行政强制法,一头关联着各级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一头关联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间的微妙修改,隐含着权力与权利之间的配置格局。

从法治大趋势来看,行政强制法作为现代国家控制政府权力的核心法律之一,其根本价值取向应当是公民权利保障法。这种价值定位体现在政府强制拆违的权力配置上,需要加强对此类政府行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国外所提供的主要法治经验是,在强拆中引入第三方力量——法院来审查,从而将行政强拆权纳入司法监督体系当中。

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这无疑也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路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三审稿中,对强制拆违就曾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设计原本合乎法治原则,但其忽略的中国现实国情是,目前深深嵌入地方体制内的司法系统,仍缺乏足够的中立性和自主意志,司法的公正程度还难以使其承担起普遍性的强制执行重任。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将所有强拆的强制执行交给法院,无异于将司法推到利益矛盾的焦点和处理官民冲突的一线,其可能造成的结局或许是司法机关不愿意看到的。

理解到司法的难处,行政强制法草案四审稿取消了法院的审查程序,但其规定行政机关直接依法强制拆除,又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出现明显倒退。把握这样的利害关系之后,五审稿吸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在违建强制拆除程序中增加必要的救济渠道,修改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种立法设计虽然没有正面赋予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但实质上开通了这样的救济通道,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妥协方案,也意在化解司法的尴尬处境。因为这是将对行政强拆违建的外部强制性司法监督,改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这种救济就大大减少司法机关的审查义务,只有当事人提出诉讼后才进入对行政强拆的监督,如此也减少了司法机关介入矛盾漩涡的风险。

当行政权作出针对公民不利影响行为时,最有力的监督与保障力量莫过于司法。但无论立足现实侧重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还是着眼长远推动对行政强制的司法监督,都有赖于司法系统本身的崛起。只有将司法从行政部门的各种掣肘中解脱出来,才能够以中立而公正的审裁赢得公众的信赖。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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