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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上解决“过劳”
www.fjnet.cn 2011-07-06 00:00  □刘武俊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首都经贸大学适度劳动研究中心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近年来北京平均每10名死亡者中就有1人属“过劳死”,这个沉重的话题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

  所谓“过劳死”就是过度劳累工作导致死亡,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过劳死”并非临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在现代职场中,“过劳”几乎成为一种常态,加班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中华英才网对17280名来自广告、媒体、IT、金融、设计等行业的职场人士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职场人士抱怨,自己因为工作强度过高导致睡眠时间和质量没有保证。

  频频发生的“过劳死”事件考验着《劳动法》。在一些企业,劳动时间不是由法律而是由老板决定的,《劳动法》保护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甚至连最起码的8小时工作制都保证不了。

  在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都是采取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比如,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日本立法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等。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让劳动者加班,就是因为加班的利润高而由此付出的代价小,即便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付加班费,企业的收益也远远大于付出的成本;更关键的是,很少有企业在“过劳死”案件中被判令赔偿。

  “过劳死”现象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暴露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不力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三个方面解决“过劳”问题。

  首先,要强化劳动监察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或者执法监察不力的劳动监察部门要坚决进行问责,追究有关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一些劳动执法监察疲软和不到位,甚至迁就、纵容企业违法过度加班,是诱发企业过度加班的重要因素。建议凡是出现企业违法加班导致职工“过劳死”,应追究相关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责任。

  其次,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加班企业的查处力度,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加班企业的“黑名单”。《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超过就是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监部门应将过劳现象作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进行处理,一旦发现令劳动者过度加班的现象,就应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并且,将经常过度加班的黑心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让黑心企业身败名裂。

  此外,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和对“过劳”的法律救济。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过劳”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须符合两个因素:一是在从事职业活动前劳动者本身是健康的;二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发某种疾病。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仅对加班薪酬进行了规范,而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却未作明确规定。建议从立法上为“过劳”正名,修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纳入职业病目录,定为受法律保障的职业病,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真正将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落到实处。

  解决“过劳”问题,靠的是完善的立法、有力的执法和刚性的问责。让违法违规企业付出昂贵的代价,让执法不力的劳动监察部门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从立法对“过劳”进行防范,职工的休息权利和健康才能得到保障。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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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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