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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精神卫生法(草案)》之争,探寻民意表达新渠道
www.fjnet.cn 2011-07-13 07:48  朱峰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6月10日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民意意见结束。质疑多集中在“如何规避被精神病”,“扰乱公共秩序是否应该被收治”“强制收治归医疗还是司法”等几方面。(7月11日 红网)

笔者认为,此类问题确实是《草案》制定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过分关注难免进入思维窠臼。在《草案》之争背后,民众对民意表达渠道担忧才是问题的结症所在。

按照常理,如果精神病患者在公共场所病情发作,对其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构成威胁的行为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举措避免,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未尝不可。但是,我们随即也会援引出诸多“被精神病”的案例,揭露黑幕、被迫上访、多方纠纷等原因都可能导致被触动的利益享有者将“被精神病”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手段。没有对“扰乱公共秩序”之类强制收容标准进行细化之前,每一个民众都会心存“被收容”的担忧。

《草案》的目当是基于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基本立场,显然,“如何规避精神病”,“扰乱公共秩序是否应该被收治”针对的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精神有障碍或疾病的人群。如果“扰乱社会秩序”者被定义为精神病,那么是否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从轻接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惩罚?或者说,如果“扰乱社会秩序”者被定义为精神病,是否意味着精神病收容已经不再具有社会救济的功用而变为,对扰乱公共秩序公民的制裁措施?

尽管,我们可以将对精神病人“错误判定”简单的归咎为医疗失误或者上升为司法高度,但我们无法规避的现实是:公民为何要扰乱公共秩序?而能够利用精神病治疗这一途径的权利群体为了要借助于此种手段解决公共安全问题?诚然,社会许多游手好闲之人扰乱公共秩序屡见不鲜,既然有司法的大旗,却为何要针对部分的“扰乱公共秩序”者采取让自己理亏的方式?是正常的司法渠道不能阻遏他们“扰乱社会秩序的行径”却非要限制其人身自由还是另有隐情?

以“被精神病”做掩护的打压已经成为许多人心照不宣的途径,当当事人的话语权被无情剥夺,申辩也就变得毫无力气。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武钢集团职工徐武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并为之付出了五年的代价; “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7月11日,红网)当“被精神病”变为权力强势者手中的盾牌,当事人的司法维权之路不可谓不逼仄。

因而,笔者认为,当自身利益需要捍卫时,以一种不平和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很可能被抓,以一种平和的方式却可能“被精神病”,那民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途径在何方,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民众所传达的或许也正是这样一种恐慌,矛盾的焦点不是《草案》本身对普通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与保障,而是表达了公民对自身利益保障途径的迷茫与担忧。

就《草案》本身来说,是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的制度进步,是精神病患者的保障之法。然我们的争议已经超越精神病患者保障层面,开辟民众民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并保障渠道畅通,同时花大力气解决民生诉求,才是我们针对《草案》争论的解决途径提出的更高层次要求。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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