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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有良知就不怕无知
www.fjnet.cn 2011-07-22 08:41  苏炜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近期美国媒体的热点,是少妇凯西·安东尼被疑三年前虐杀两岁亲生女儿的案件。法院大陪审团最后宣布的“无罪”结论,引发了全美的争议狂潮。恰好有几位中国大陆的亲友到访,好奇地问我:什么是“大陪审团”,他们由什么人组成?我告诉他们,美国法院的大陪审团,一般都是随意挑选、由非法律专业的普通美国公民组成。他们就更吃惊了,为什么这些普通公民在法庭的话语权反而大于法官和律师?这些陪审团依凭什么来做出自己的结论呢?为什么“大陪审团”会拥有这种“一锤定音”的公权力呢?

这就引出了一个中文媒体近期常常热议的话题——“良知底线”。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选择有选举权的公民组成陪审团,共同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受审。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 ”美国的法官没有定罪权,只有量刑权。一般刑事案件开始前,法院先以随机方式抽取陪审团成员,这些人来自社会各界,即便对法律完全不懂,也会入选。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 ”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应有权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 ”从以上简略的法律条文引述,可看出陪审团制度的两个特点:一是成员组成的随机性和随意性,二是这个随机性特征恰恰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由此可见,真正掌握着被告生杀予夺大权的陪审团,其成员参与审判、做出判断所需要的,不是法律的最高专业知识,而是人性的最低基准——一个公民的良知底线。

什么叫做“良知底线”?简单说来,就是由人性常识构成的,对是非、善恶最基本的价值判断。那么,什么又是“人性常识”呢?或者,有没有“人性常识”这么一个“东西”呢?再或者说,设若没有或者丢掉了“人性常识”与“良知底线”,一个社会,将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答案或许就隐藏在我们的身边。近年来,以“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为代表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引发了中国社会对“道德血液”的全民大讨论。人们已经认识到,为金钱、物质的利益驱动不择手段地伤害他人、损毁公众利益的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同时也伤害了国家形象。这一切,都涉及到重建并捍卫我们每一个公民“良知底线”的问题。

说起来,无论从道德情感或者法律规则的角度,所谓“底线”,其实就是最低标准,就是构成人之所以为人、职业之所以成为职业的那些最基本的特质。如果社会 “良知底线”一旦崩溃,必然会导致各种职业底线及行业道德的崩溃。

回到本文开篇提出的话题:作为美国社会法律根基的大陪审团制度,实际上是以普通公民的“良知底线”作为最终的法律判断依据的。可见,“良知底线”,实际上是社会公正和社会公义的最后守护线。我们每个人都应从自身的良知出发,去设想“底线失守”后的社会走向,并从中寻找作为个体所应恪守的行为规范。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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