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陈小姐反映,前日晚她打的时,不小心把钱包遗落在车上,昨日她找到这辆车所属的华威公司寻找失物,该公司竟要她缴纳50元“手续费”,否则就不帮她寻找丢失的钱包。华威公司的这一做法,让陈小姐非常不满,她觉得这个规定很雷人。(《海峡都市报》2011-8-7)
政府部门乱收费的行为经常可见,而作为服务业的出租车公司,也来一个特别雷人的乱收费,实在让人对这家出租车公司善于谋取不义之财的“金点子”五体投地!
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乘客坐了出租车,就跟公司实际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公司当然有义务不仅将乘客安全运达目的地,而且要确保乘客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如果乘客的财物被遗忘在车上,当然不可能变成公司的意外之财,公司对此的义务是替其保管,并及时把失物还给旅客;而按照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联合福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行为守则》,驾驶员也好,公司也好,对于乘客的失物,都应该想法主动归还;再从道德层次来说,拾金不昧不仅是个人的一种道德标准,也是企业的行为标准。
从那家叫做华威的出租车公司有关寻找遗失在其公司出租车上的财物,竟然要先交50元的“手续费”的规定,而且是交费与能否找回自己遗失的财物没有关系。这就是说,如果乘客遗失的财物找到了,公司并不亏,得到了50元的“手续费”。如果乘客遗失的财物根本没有找回,则公司的收入一样有保障,而对于遗失了财物的乘客来说,就是雪上加霜。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明白白告诉乘客:既然遗失了,就不要企图再找回了吧,不然,岂不是很容易落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境地?可见,对乘客遗失在自己车上的财物,这家公司根本就将《合同法》的原则,福州市的相关《守则》以及道德标准统统当成了耳边风,完全当成了自己的财物。这哪里是企业应该有的行为,这典型就是趁火打劫。对于企业的趁火打劫,希望相关部门能将这个新闻报道当成是乘客的举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不要让这类行为“继续操练”。
- 2011-06-02动车实名制与“遗失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