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启动本案再审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205条,其中规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说:“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否则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诚然,可对“适用法律错误”作扩张解释,认为量刑畸轻也属此类,也可提起再审。但这样,再审程序启动的设定就过宽,导致再审有很大随意性,没有什么判决是终极性的——只要有足够的网络板砖和口水,这势必耗费极大社会资源用于翻案、上访,也会颠覆二审终审制。
美国司法制度也是尊重终审判决的,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判例里主张:宪法并不保障各州已经定罪的在押犯不被执行死刑,即使有新的无罪证据,因为这种翻案带来的破坏性影响是必然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进入了修订期,刑诉法被喻为应用型宪法,它以程序正义保护公民免受公权不法侵害。程序正义有时会保护“坏人”,比如美国警察抓人之前必念的“米兰达通告”,其实,米兰达就是前科累累的罪犯,但这并不影响“米兰达通告”保护千万无辜的嫌疑人不受威逼诱供。
程序正义是现代公民应有法治意识,李昌奎的极刑固然让有些人欣慰,但再审程序的随意性,亦值得警惕。
其三,今年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正反两面,给了我们对于死刑、司法与民意互动更广泛的思考空间。李昌奎的死,可能是民意所归,但这不意味着“民意的胜利”,舆论监督应该知道自己的边界在哪里,有权监督司法,但无权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之前,药家鑫案已经得到澄清,他也从“军二代”变回普通大学生——舆论并不等同于正义本身。
如果李昌奎案树立了一个标杆:民间对终审案件有质疑,法院就必须再审,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结论”,那并非法治之福。我们需要一种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官既应坚守独立审判,也需接受公众监督,时刻想想这种判决能说服大家吗,经得起围观吗?才不致仓促改判,损害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