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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锤子事交警”是“权大于法”
www.fjnet.cn 2011-08-28 20:30  毛开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8月20日至21日,四川绵阳平武县普降暴雨,灾情严重,九环线道路多处塌方,交通中断。为了尽快恢复通行、保障过往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平武县委、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对九环沿线实行交通管制,对救灾车辆优先放行。在此过程中,网友“大虾”与执勤交警协勤人员发生了争执,协勤邓某有不文明语言。网友“大虾”将此事在网上进行了投诉。事情发生后,平武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县公安局党委积极应对,经过调查,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协勤邓某的确存在不文明执勤行为,县公安局决定对交警协勤邓某予以解聘处理。平武县公安局分管交警副局长、交警大队长主动与当事人网友“大虾”取得了联系,赔礼道歉,已赢得了当事人谅解。县公安局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决定在公安交警系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文明执法专项整顿活动。县公安局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平武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欢迎广大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平武公安工作进行监督。(25日四川新闻网)

25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一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他在8月21日因与一交警就执法行为产生争议,他指责交警说:“业务素质低……”而该交警情急之下说:“我业务素质差关你锤子事!”

25日四川新闻网的报道是平武解释“锤子事交警”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处罚结果。一方面,平武及时回应网友呼声,及时作出处罚决定,立即展开文明执法专项行动,值得赞赏;另一方面,平武对此事件的处罚,疑似另一种“权大于法”,事情的处理很难让人信服。

首先,平武对“我业务素质差关你锤子事”这话只字不提,仅以“协勤邓某有不文明语言”一笔带过,这种轻描谈写、回避民众最高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方法,很难做到让民众信服和满意。处理此事的相关领导有权处罚“锤子事交警”,但没有权利剥夺民众知晓整个事件来龙去脉尤其是关键环节和细节的权利。

第二,《华西都市报》的报道中指出,“锤子事交警”有“将插队堵路的汽车放行”和“让插队司机先走”的行为,这显然违反了《道交法》,而且是知法犯法。可惜的是,有权处理这事的平武对违反《道交法》闭口不谈,这是不是一种“权比法大”的举动?

第三,“锤子事交警”到底是交警还是交警协勤?民众经常看到报道,只要出现交警、城管等执法人员有不文明执法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在处理时就说执法人员是交警协勤、城管协管等,好像有错都是“协者”的,真正的交警、城管等执法人员从来不会不文明,更不会违规违法执法。

第四,仅仅解脱“锤子事交警”是明显的“权大于法”。大家都清楚,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是以处罚“小人物”而告终,难道所有错误都是“小人物”才犯,“大人物”从来不犯错误?“锤子事交警”的直接管理者以及更上一级的管理者,难道就没有一点教育和管理责任?

“锤子事交警”解聘一事,折射出另一种“权大于法”。依法执法、以情执法、文明执法,不是一句空话,但要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任重道远。尤其是有权处理粗暴执法、违法执法、知法犯法的相关领导,更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切不可把人民给予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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