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新的城市供水条例,该条例首次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此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水是生命之源,但随着近几年自来水水质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日益增多,人们对城市供水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任何关于自来水不合格的消息,都可能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极端反应。比如,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就致使民众排队买水,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因此,规范自来水水质信息管理,尽可能地杜绝谣言的传播,确实是政府应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但是,仅仅对“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进行高额经济罚款,就可以杜绝谣言吗?过去,由于历史和信息传播原因,我们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在社会生活极其复杂、信息传播通道众多并极其快速的情况下,要靠“智者”来终结谣言,已经是痴人说梦了。对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给人民一个真实的交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我想,自来水水质信息无疑是属于这一范畴的。谣言止于透明。主动公开自来水水质信息,不仅是政府的义务,更是避免“妖言惑众”的有效方法。如何公开?政府不应该只有堵的思路,而应该要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准备,与其禁止“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擅自发布水质信息”,还不如第一时间就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将水质信息告诉公众,并开通多种渠道的查询方式,公众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得知水质信息。显然,在四川新的条例中,仅仅规定“定期发布”,是不够的;发布的方式,除了“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以外,也完全可以更加丰富一下。
毫不讳言,之前发生了一些政府信息不实的问题,严重伤害了政府信息的社会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一个交代,更需要一个“真实”的交代。如何保证这种交代是“真实”的交代?我想,仅靠明晰检测水质的授权机构,是不够的,因为垄断信息出处本身就是增加公众担心的一个因素。实际上,还不如在加强官方检测机构水平的同时,允许民间志愿检测机构的存在,这也为避免和减少政府信息出错提供了机会。
自来水水质信息不属于国家机密,一个严禁“擅自发布”给人留下了无端遐想的空间,“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股脑儿地倒掉”完全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应该的。实际上,作为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公众信息,只要确保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就行了,对发布真实消息的主体,只因为是“擅自”,就处以10万到30万的罚款,是不合理的;而如果真正发布了谣言,也仅仅处以10万到30万的罚款,是不是又太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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