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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簧判决书”输了法院公信力
www.fjnet.cn 2011-09-13 15:33  徐云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为此,我国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型重罚,轻型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严谨严肃。同时,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后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把握好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而决不是搞出一份“鸳鸯判决书”,让受害人做“选择题”。

纵观本案,由于受害人仝建华是在见义勇为中被一个同事打成重伤的,很明显,这种故意伤害行为的性质更恶劣,影响更坏,更应依法予以重罚,处以实体刑罚,而不是宣告缓刑。这是因为,尽管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但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这项体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刑事政策的制度,意味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可以不脱离家庭、社会,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而判处实体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必须收进监狱执行刑期,要暂时丧失一些人身自由。

值得称道的是,在法官给予的“自由选择”中,见义勇为的仝建华毅然放弃罪犯的3万元民事补偿,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以实体刑罚,这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有力维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令人无不十分遗憾的是,法官心中天平却倾斜了,愣是给仝建华的选择放了横,不知在她的身上是否也发生了类似登封市法院卢店中心法庭法官韩锦喜那种“吃了被告好处乱办事”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当介入此案,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还人民法院有公信力。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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