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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判决书”背后有什么文章
www.fjnet.cn 2011-09-13 17:39 徐云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山东省东明县的仝建华见义勇为,被一个同事打成重伤。当仝建华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时,竟然有两份判决书摆在他眼前,一份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附加3万元的民事补偿,另一份则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法官让仝建华“自行选择”。
法院依法判决罪犯,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课以惩罚,不是做生意讨价还价。法官竟然出具“鸳鸯判决书”供被害人“自由选择”,清晰的法律责任与刑事裁量,硬是被法官判成了“选择题”。这真是闻所未闻的奇闻。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罚当其罪,严谨严肃,而不是搞出一份“鸳鸯判决书”,让受害人去做“选择题”。
纵观本案,由于受害人仝建华是在见义勇为中被一个同事打成重伤的,很明显,这种故意伤害行为的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应依法处以实体刑,而不是宣告缓刑。令人不解的是,当仝建华选择“判处4年”的判决书时,却被法官拒绝,要求将两份判决书都拿走,再“考虑考虑”,这背后到底有什么文章,相关部门应当查一查,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福建日报)
——吉林·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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