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非法“地沟油”有待综合整治
www.fjnet.cn 2011-09-14 09:06 宋华琳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此次查处的事件,揭开了包括“地沟油”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在内的一条黑色产业链,也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条的规定,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碎片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行政协助等方式,密切配合,促使食品安全监管权能有效地、无遗漏地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地沟油”,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1条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当前,需要对“地沟油”进行综合治理。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公众也应对食品生产中使用“地沟油”的行为予以积极举报。还应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具,对“地沟油”检测,有关方面应明确相应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布与“地沟油”相关的信息;同时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将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检查手段相结合,对“地沟油”现象多发的地区和领域予以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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