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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优先于侦查效率
www.fjnet.cn 2011-09-15 09:23  肖畅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相关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只有有条件地确立沉默权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但侦查机关认为,沉默权入法,法规超前,难以驾驭和执行。(9月14日《人民日报》)

侦查机关之所以担忧,是因为“沉默权”一旦引入法律,口供的认可程度将下降,侦查机关将不得不在其他证据的搜集上花费更多力气。毕竟,“沉默权”能遏止刑讯逼供,但同样可能阻碍其他技术性的问讯。

侦查机关的这种声音不是没有道理,但显然也低估了侦查手段提升的潜力。法律是否超前,不可能以现有的侦查水平为标准。任何侦查手段,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而谁是程序的制定者?不是侦查机关自己,而是法律。也就是说,先有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所应遵循的程序,其后才有相应的侦查手段产生。孰先孰后,不容混淆。总之,法律首先要从价值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不可能去迁就现有的侦查水平。

当然,这么说,对侦查机关或是强人所难。影视作品中常见的“沉默权”,即“你有权保持沉默”,来源于美国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该案直接促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诞生。然而,米兰达案在当时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中,仅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通过,“米兰达规则”也在当时美国司法界产生巨大争议。反对者所考虑的,其实也和上述侦查机关的意思一样。

但是,我们回头看看,“米兰达规则”降低了侦查效率吗?没有。不但没有,反而成为一项法律常识。其实,如果侦查手段不得不因新的程序而变更,那么它总会在新的程序中重新找到效率。最重要的是,只要有章可循,侦查的效率总能得到提升。而历史地看,公权不断受限,同时也就不断被逼着在新的方向上重塑自己的效能。如果只是让法律悬置下来,等待它的进步,它可能永远不会尝试着去进步。

如果真的认为程序公正是重要的,那么“沉默权”就应当入法。“沉默权”,本质上是让犯罪嫌疑人不做对自己不利的证供,并让他们和侦查机关在问讯中处于对等地位,不管他们是懂法律还是不懂。事实上,新刑讼法草案已经扩大了对律师在场权的保障,并且,律师的介入从诉讼环节提前到了侦查环节。这一权利的前移真正实现,离不开“沉默权”的保障。否则,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环节有何作用?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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