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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该如何扶起跌倒的人心?
www.fjnet.cn 2011-09-15 10:10  杨涛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所以,在《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中,,我认为最为核心的问题,到底怎么样来认定“助人者”还是“撞人者”?如果有很明显地证据证明搀扶的人是“助人者”,那自然没有话可说,搀扶他人的助人者很快就能摆脱被诬陷的困扰,就像南通驾驶员殷红彬、广州公民阿华一样,他们依靠摄像头证明了他们是做好事。问题在于,许多搀扶他人做好事的公民,并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或者他们的证据与跌倒的人提供的证据各执一词,如果按照“彭宇案”、“许云鹤案”的逻辑,他们极可能被判赔偿责任。

我认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能起到的最有意义的探索,或者能扭转风气的作用在于,就是要规定对搀扶者作更有利的认定,在有一定证据的前提下,认定他们是“助人者”,从而对他们提供帮助和奖励。《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无法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相关的举证规则,但是,可以在其他方面为搀扶者提供有利认定。比如,搀扶者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自己是“助人者”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他是撞人者,有关方面就可以免费提供律师帮助其打官司,并帮助其承担打官司的费用,并法院判其败诉时,有关方面帮助其承担赔偿款项,甚至还给予他奖励。如此,才能解除那些做好事的人后顾之忧,你不用担心你做好事被诬陷、证据不足,你放心做好事,剩下的,则由相关的组织帮助你解决,而且还要奖励你的行为。相反的是,如果仅仅是规定对助人者奖励、助人者免责等条款,助人者还是要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助人,否则什么奖励与免责对他都是浮云,那人们做好事前,还是必须掂量掂量有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做好事,否则他宁愿选择不做好事。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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