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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霸王条款”成为宰客的“保护伞”
www.fjnet.cn 2011-09-16 18:38  玫昆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报载,近日,晋安区火车站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六一北路新闻中心附近的某连锁水饺馆违法收取所谓“环保服务费”,执法人员当即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昨日,执法人员发现,该连锁水饺馆并未进行整改,遂予以立案查处。(见9月16日的《东南快报》)

饺子馆收“环保服务费”,名不正言不顺,这跟另收1元消毒餐具费没什么两样。这实质上是一种“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碍公平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饺子馆无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消费者到饺子馆消费,怎么会影响环境?退一步说,即使真的影响了环境,也应该由提供消费者的商家负责,怎么能由消费者“埋单”?何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使饺子馆硬要加收“环保服务费”,也必须提前告知,实行明码标价;否则,打不完的侵权官司将等着饺子馆“埋单”。

可怕的是,类似这样的“霸王条款”还有许多。酒店对自带酒水者收“开瓶费”;本影院不允许自带食品进厅观影;临行取消旅游团,本旅行社只退费不赔偿;送洗衣物超过三个月不取的,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让消费者买房子变成了“买官司”,买电器变成了“买受气”,花钱旅游变成了“花钱顶牛”……究其根源,除了一些商家无视法律和缺乏商德外,还有执法部门对“霸王条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成了有些“霸王条款”的“保护伞”。殊不知,“霸王条款”,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更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消费市场格格不入。

在未告知消费者的前提下,就强收“环保服务费”,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毕竟,生产者、经营者单方面制作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都是“霸王条款”。对此,有关部门理应履行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从制度、法规上予以规范,从经济、行政上予以打击,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打着市场经济的招牌,收“环保服务费”之类的“霸王条款”还会“宰客”不止。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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