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虚增公摊面积导致业主购房十几年无法领取产权证,业主诉至法院胜诉后,该开发商不服法院判决,将并不复杂的纠纷案从区级法院打到中级、高级法院,结果均以败诉告终。官司反复打,屡打屡败,就是长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也不敢对其采取应有的强制措施。到底什么原因让法院对执行束手无策呢?挡道的原来是厦门市委的一份会议纪要。
2010年7月,厦门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主持召开了关于此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载明,“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复查再审 。为啥要暂缓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呢?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称,在案件执行中,开发商提出对业主不能如期办证的损失,责任在房管局,应由国家赔偿,故根据市有关领导的指示,要停止执行,对该案进行复查。——因为执行判决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生效判决就可以不执行,业主的合法利益被摆在什么位置?事实上,曾有报道说,此案中维权业主并非仅仅一个沈先生,而是多达数百个。国家赔偿事大,数百购房人利益事小,这是哪家的逻辑呢?
既不支付违约金,也不提供测绘成果,开发商置法院判决及厦门市房管局的公函于不顾,业主获取房产证的日子被一再拖延。这家开发商确实够牛的,支撑这股牛气的,是开发商所称此前市委领导曾专门就该公司陷入巨额恶性循环赔偿召开过会议,会议上某书记“严厉指出要停止对巨额赔偿金的执行”。在我看来,该房地产企业与市房管局之间,孰是孰非暂不去论,要打行政官司,索取国家赔偿,官司怎么打,赔偿怎么给,应为另案,所谓“锣就锣打,鼓就鼓敲”,与执行法院生效决并行不悖,何苦要拉无辜的购房者陪绑垫底呢?
在执行生效判决的关键时候,以市委名义开会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紧急向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汇报相关情况,“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这种内部“沟通”的结果,极有可能是“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启动再审。这显然是以行政威权向司法审判机关施加影响,试图促使审判机关按党政领导的意图重新进行审理。如此一来,党政领导就不再是公正秩序的维护者、公正规则的制定者,而是一个随时可以予取予夺、强买强卖的利益参与者、分配者。
退一万步讲,就算这起纠纷中的市房管局对于公用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没有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那也得通过当事双方作为权利对等的法人,通过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令人费解的是,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厦门市委有关领导毫不避讳地介入此案,不惜损害党政公信力,为官司的另一方“强出头”,显然是一个很不得当的行为,说白了就是党政权力对于司法权力的“逼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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