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厦门的这起事件发生在法治成熟国家,无疑是极大的丑闻,当事领导注定得辞职了。党委超出政治、思想、组织和政策范围,干预具体司法实践,违背了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活动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原则,是对党的领导的误识,是对权力的滥用。权力滥用一旦成为常态,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就不复存在,司法者必将失去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维护稳定的效力和公信力,无异于党委自断臂膀,自毁形象。就本案而言,党政机关如果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完全可以走司法途径,以符合法治精神的方式解决。无视法院生效判决,试图以政治或行政手段左右法院判案,即便有千万条理由,也难免有“以权欺法”嫌疑,既损害法律权威,也损害党委政府形象。
厦门的这起普通合同纠纷案件,闹出这般风波,折射的是时下在一些地方党政权力令人不安的倾向:在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面前,动不动就越轨出界,以种种匪夷所思的手段,向司法审判机关施加影响,甚至生效的判决也试图去改变。中国法院普遍受到 “执行难”的困扰,民众将有判决无执行的案件戏称为“法律白条”。去年新华网曾报道说,山东省济南市一名基层法官指出,当地70%的执行案件有当地党政领导的批条,让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各个级别、部门的领导找院长、找法官,批条子、打招呼,有的压力被顶住了,能够执行到位,有的实在没办法,只能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匆匆了事。此次厦门市“商请”省高院,如果不被媒体曝光,当事人及公众恐怕永远无法知晓法院判决迟迟不能执行的背后,竟然有如此令人难以置信的潜规则。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像厦门这类纠纷案件何其多也。党政机关要做的是始终摆正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公正和中立位置,以免有挟公器护私利之嫌。倘地方党委政府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动不动就向法院发函“商请”,刚性的法律就可能成为可伸可缩的“猴皮筋”,最终伤害的必将是党政机关的公信力,亦将伤及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最基本信仰。厦门市委“商清”省高院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不管其理由多么充分,也不管省高院是否接受“商请”,这都无疑是又一个相当恶劣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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