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拉锯战”锯出重审制度漏洞
www.fjnet.cn 2011-11-08 10:21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河南男子胡电杰因“杀人罪”被濮阳中院4次判处死缓,河南高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直到今年1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这场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的轮回才画上了休止符。至此,胡电杰被关近9年。(11月7日《中国青年报》) 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竟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上演起“拉锯战”,反复发回重审,反复一审,前后长达9年。胡电杰的命运令人唏嘘不已,对于他而言,向法律求证无罪的这条路走得太过艰难,当年那个血气方刚的汉子已悄然步入了不惑之年。 但这场拉锯战绝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实则锯出了重审制度的司法漏洞。发回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二审法院更好地从法律上监督一审法院,发现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可以及时督促纠正,同时也可以避免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然而,这一法律监督纠错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异化为踢皮球和拉锯战。 无独有偶,2003年发生在辽宁省锦州市的“麻将案”,历时数年,经过三级法院13次审理,作出12份法律文书,创下中国“刑事审判之最”。河南郑州相关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纠纷案,前前后后一共审了19次。任意发回重审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诉讼时限过长,嫌疑人被长期羁押,10年20年的屡见不鲜,有的甚至超过了所涉罪行的刑期。 “拉锯战”频现,源于重审制度未能成为上下级法院良性沟通的渠道。一方面,二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基本上都是千篇一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哪里不清,证据有什么不足,却是语焉不详。一审法院只能“揣测”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初衷,如果“揣测不准”很有可能又被发回重审,直到被“打造”为遵循二审法院意见的判决为止。同时,即使二审法院以“内部指导函”的形式对下级法院给出指导意见,一审法院也往往置若罔闻,继续作出与原审一样的判决,从而形成了两级法院“对着干”的怪诞现象。刑事司法史上著名的“河北承德劫杀的哥系列案”历时10年,承德中院就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人先后4次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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