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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增产假天数”背后的“后遗症”

www.fjnet.cn 2011-11-23 17:21  贺  成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14周。”昨天,这则新闻在厦门的一些母婴QQ群中被大量转发,引起了热烈关注和讨论。有妈妈说:“产假天数早就要改了,这都2011年了,20多年前的法规不适用了。”更多妈妈则在跟帖表示:14周产假也太短,产假天数要是能翻倍就好了。(海峡导报11月22日报道)

在国人强调幸福感的今天,面对增加天数的产假仍有妈妈不满足,这也算不得什么过分要求,只能说明妈妈们对这一政策更加在乎了。只是,自古“好事多磨”,真正让这一让妈妈们幸福的政策根植于现实土壤,恐怕还得寄希望于相关部门把工作做得更多一些,消除“增产假天数”背后的“后遗症”。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或者杞人忧天。在中国这个神奇的国度,什么都是有可能留下“后遗症”。比如,国家部委强调实施防暑高温费,可这个地方出措施那个地方出办法,看上去费用节节高,可支付情况却五花八门;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要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可落到实处还是一个地方一个样,甚至有人还因此被炒鱿鱼。

就拿女职工产假来说,即使是过去可怜的90天,可女职工批产假的过程,却是一个不断与大小领导作斗争的过程。今年6月27日,《武汉晚报》曾报道这么一件事:武汉一公司市场部经理张女士刚入职3个月就怀孕了,她便自写假条自己签字同意,随后休假。随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她辞退。张女士与公司对簿公堂。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补偿给她4万元。表面上看,这是张女士的草率、目中无人,实际上却折射出批产假的艰难复杂。

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除国家法定产假天数外,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可是,市总工会、市妇联和市劳动局在每年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在很多私企或工厂,产假基本都被限制在了90天以内,无论是否剖腹、难产或晚婚晚育。不难看出,一些用人单位对产假长期存在抵触,不是将之当成一种激励,而当成一种负担。

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将工作关口再前移一些呢?比如,除了规定对不履行产假规定进行处罚外,平时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做做思想工作,让其明白保障妇女产假既是社会法制文明要求,也是提升用人单位形象、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契机。否则,即使不得已履行了,一些用人单位还会想办法来刁难女职工。过去,就有用人单位感觉女职工“事太多”,在招聘前提出已婚、已生育等条件。这都可能会成为增产假天数背后的“后遗症”,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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